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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单位招聘设男女不同年龄限制,检察院:构成性别歧视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11-18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公开招聘期间

为男性和女性设定不同的年龄限制

是否属于就业歧视?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近日公开

保障平等就业权益公益诉讼案件↓↓

上海某单位公开招聘

要求男性50岁以下,女性40岁以下

检察院:这构成性别歧视!

杨浦检察院在前期履职过程中发现,该区某单位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招聘信息中,要求男性年龄在50岁以下,女性在40岁以下。该单位表示,由于男女退休年龄不同,因此制定了不同年龄的招聘标准。

杨浦检察院认为,在招聘过程中,该单位通过对男女设置差别化的年龄要求,变相提高了女性的招聘标准和录用门槛。也未能向公众合理解释为何在这一职位上对男女设定不同的年龄标准,这违反了对女性的规则。 《权益保护法》、《就业促进法》等规定没有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应依法予以纠正。

与该单位行政单位充分沟通后,杨浦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违规、侵犯妇女劳动就业权益的行为。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迅速作出书面答复,表示已督促删除招聘信息,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训诫谈话。

哪些行为属于

就业性别歧视?

杨浦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表示,“女性在就业时往往面临更大的压力。就业的隐性障碍包括限制性别、询问女性生育状况、差别化提高招聘标准等。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但缺乏对性别歧视概念的界定,也没有列出构成歧视的行为。

但不少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聘用员工时,不得拒绝聘用女性或必须根据性别提高女性聘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就业中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差异受到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招聘员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岗位外,不得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根据性别提高女性的招聘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选择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在就业中不会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差异而受到歧视。

第二十七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时,劳动合同中不得对女职工结婚、生育作出限制。

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妇女就业的通知》第三条:

■ 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机构发布含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的,依法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违法行为严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 因发布含有性别歧视内容的招聘信息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将被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并依法实施失信处罚。

遭遇就业性别歧视

‍专业人士该如何维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性别歧视纳入招聘、录用、晋升、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评定、培训、辞退等方面。 范围劳动保障监察部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侵犯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会同工会、妇联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限期改正。”

因此,劳动者一旦在就业中遭遇性别歧视,应勇敢捍卫自己的权利:

■ 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女职工可以通过12333、12338、12351热线等渠道举报投诉,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当女职工维权遇到困难时,也可以向检察院寻求“支持”。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纠正、整改检察建议,还可以针对就业性别歧视提起公益诉讼。这样做比个人诉讼更有优势,胜诉机会更大。

综合:劳动报、上官报、劳动观察客户端、劳动法文库、劳动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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