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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总则介绍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9-1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遵循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创新、技术提升、完善科技体制、建设美丽中国的核心指示,增强生态环境领域的自主探索和成果应用水平,更加严谨地管理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简称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作,推动工程技术中心持续进步,特制定本规定。

该规定涵盖了工程技术创新平台的申请程序,包含其建设流程、完成审核、日常运作以及效果考核等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技术中心,是针对生态环境保护某个特定专业方向,具备突出技术革新、成果实施及项目实践才能,收获了显著创新业绩,满足本办法各项要求,并经生态环境部核准成立的技术职能单位。生态环境部依据生态环境保护事业进步状况与国家生态环境科技领域前进方向,有计划地推进工程技术中心设立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技术中心致力于推动生态环境领域的创新发展,旨在带动相关产业实现更高质量的发展,同时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工程技术中心要着力攻克 绿色低碳发展中的核心技术瓶颈,瞄准 国家重大战略方向和 生态环境方面的重大科技诉求,致力于打造契合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与 新质生产力进步的环境技术体系,通过卓越的环境保护促进经济社会 高质量进步。

第五条 生态环境部依据国家生态环境方面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和环境管理的实际需求,规划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分布,并且依照公开征集、主动申请、精选确定、周期性考核、灵活调整的规则实施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对于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工程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会重点扶持,优先支持它们申请国家级创新平台,包括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同时也会在各类科研项目、成果评奖、人才引进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六条 科技主管司局负责工程技术中心的管理事务。各业务司局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参与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管理。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参与工程技术中心的运行管理,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创建工程技术中心,并推动落实相关要求。工程技术中心支持单位在人力配备、财政支持以及设备设施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七条 工程技术中心需针对妨碍产业绿色可持续升级的核心技术瓶颈和实施挑战,实施技术突破和设备创新,开拓全新技术、工艺、装置及材料,推进科研成果的实际应用、迁移和实证推广,推动领域内的技术革新。

第八条 工程技术中心需研究行业技术发展趋势,负责建立先进的中试验证基地等,为处理行业普遍难题提供检测支持,助力环保设备、物品及服务实现改进。

第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须以美丽中国建设为宗旨,展现技术辅助能力,向生态环境管理方面提交指导性意见、技术措施和实际操作范例,为生态环境方面法律条文、规章制度、政策文件、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完善提供技术协助。

第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需充当技术及产业沟通的桥梁,促进业内技术互动与产业升级,倡导进行跨国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具备资格的工程技术中心构建开放共用的合作体系,向公众提供技术资讯,实施科普宣传和提供专业指导。

第三章 申请建设

第十一条 满足相关标准的组织依据工程技术开发平台设置规划,提交工程技术开发平台创建申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申请者实施全面考察,从中选拔出合适的平台承担方。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设要遵循企业主导方针,同时考虑那些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表现突出的科研机构、大学等。任何单位都只能申请建立一个工程技术中心,通常情况下申请主体仅限一家。如果有这个需求,可以由多个机构共同提交申请,参与申请的机构数量不能超过三个,必须指明负责主要的单位,并且要清楚每个机构的任务分配,同时要提交联合申请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对联合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核。

申请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各项要求:首先,需要是具备独立法人身份的组织;其次,在所申请的专业技术方面,其技术水平应在国内处于顶尖位置,掌握核心技术,并且这些技术已经过实际工程应用,市场占有率在同类企业中名列前茅;再者,该单位应拥有一支实力强劲的技术研发队伍,在相关专业领域展现出突出的技术研发以及工程化应用能力;此外,必须拥有用于技术研究、工程化推进和产品创新的研发平台以及试验设备;同时,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和运营体系,确保运行顺畅,在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作过程中能够提供全面的支撑;最后,该单位不能有任何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没有产生过严重的负面社会反响。

符合资格的申请机构需要撰写《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设立申请文书》(参考附件 1)。省一级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会向生态环境部进行推荐。具备资格的生态环境部下属机构能够直接向生态环境部递交设立申请。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负责对申请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流程包括初步审查、实地检查和项目实施可能性研究。初步审查由生态环境部对申请机构的文件进行核查。通过初步审查的申请机构,生态环境部会安排实地检查和项目实施可能性研究。通过项目实施可能性研究的申请机构,将在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若在公示阶段遭遇质疑,环境保护部门将启动核查程序,若质疑内容成立,此番申请即行作废。获得公示认可的单位,在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工作。

第四章 建设验收

第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建造周期通常持续两年,计算起止时间依照生态环境部确认开始建造的日期为准。建造期间,倘若必须更改已经批准的建造任务和具体内容,负责建造的单位需要递交变更请求,由省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并批准,然后上报生态环境部进行审核。生态环境部会对变更请求展开研究,批准同意之后才能执行变更。

第十七条 建设负责方须依照规划实施工程技术中心构建, 工程完工后三个月内需向地方省级生态环境管理机构递交验收请求。 地方省级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经审查通过,便上报国家生态环境部。 若建设负责方为国家生态环境部直系机构,则可直接向国家生态环境部递交验收请求。提交审核的文件包含《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审核表》(参考附件 2),以及相关必需文件。若无法按时完工,须在建设周期结束前半年的时间递交延期请求,并阐述理由。可顺延的时间最多为十二个月,且仅允许申请一次延期。若超过期限未递交审核表,或延期请求未被批准,项目将予以终止。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部先审核验收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该部门会安排专家开展验收工作。验收会给出两种结果,要么通过,要么不通过。如果工程技术中心验收未合格,那么其建设将被叫停。

第十九条 生态环境部把验收合格的工程技术中心在生态环境部官网公布十日。公布时段收到质疑的,生态环境部安排核查。质疑内容确实的,停止建设。通过公布的工程技术中心,由生态环境部授予名称并对外公布。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技术中心采取主任负责制管理模式。主任负责全面领导工程技术中心各项事务。担任此职务需满足以下标准:首先,必须是本专业领域或本单位的负责人,无论是技术方面还是行政管理方面;其次,需要具备很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最后,要求身体条件良好,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工程技术中心可以增设副主任职位。副主任可以在主任授权下,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程技术中心通过验收后开始运行,持续时间为五年,计算起始时间依据生态环境部批复文件的日期确定。运行期满时,若依托单位希望继续使用该中心,需按照本规定提交延续申请。若依托单位未提交延续申请,该中心将停止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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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程技术中心能够开展独立运作,采用商业化操作方法及新型公司治理规范,构建健全的劳动力资源、资金管理、权力分配、行政管控等配套机制,以此提升该中心的工作效能。

第二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需要组建一个由顶尖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邀请领域内的战略科学家、杰出人才、青年才俊、工程技术人员、行业资深人士等各界人士加入,构建一个专家库,为工程技术中心的持续发展提供专业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技术中心需要建立起并持续改进用于科学技术研发和成果推广的基础设备与运作场所,同时要组建起具备高水准、精专能力的科研工作集体。

第二十五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经费,通常由合作机构自行解决,主要用于科技创新工作以及人才队伍、科研场所、仪器设备等必要支持条件。

第二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须设定周期性汇报机制,每年一月十五日之前,需将上一年度工作成果陈述提交至所在省份生态环境管理机构,该陈述需依据附件三之提纲撰写,省级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转呈生态环境部。当工程技术中心运作周期届满前六个月,须向省级生态环境管理机构呈递五年期运作成果陈述,同样需参照附件三之提纲编制。申请延续已运行的项目,需同时提交延续申请文件。省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经过审核,会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生态环境部。

若确有必要更改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实施其他变动时,依托单位需向省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递交正式请求,省级部门经审查后再转达至生态环境部,需获得该部核准方能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开展技术研发、成果推广、学术交流、技术支持等工作时,必须使用工程技术中心的标准称谓。严禁以工程技术中心的名义执行与其任务目标、工作范畴及标准不符的事项。工程技术中心需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并明确成果归属,知识产权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及实施应用等依照国家相关准则开展。

第二十九条 工程技术中心务必恪守国家相关法律规范, 在发布成果以及相关资讯时务必恪守相关准则。

第三十条 基于生态环境部下属机构设立的工程技术开发平台,其相关事务需直接向生态环境部进行汇报。

第六章 评估与绩效管理

生态环境部负责对已投入使用的工程技术中心实施中期成效评定和项目结束时的检查。中期成效评定安排在运作第三年执行,项目结束时的检查安排在运作第五年执行。评定与检查工作涉及技术开拓、成果实施、推动产业进步、辅助环境治理等多个方面。

第三十二条 对于中期考核暴露出严重缺陷的工程技术部门,要实施阶段性修正,修正期限为半载。修正完成达标者,得以延续运作;修正完成仍不达标者,予以停用。

第三十三条 工程技术中心完成运行周期后,生态环境部依据其中期工作成效评价数据和五年工作总结,判定最终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分别是特别突出、符合标准、未能达标。

第三十四条 依托单位如果想要继续运行,需要申请延续,考核结果将作为生态环境部是否批准延续的重要参考依据。考核结果被评为顶尖的工程技术机构,其运作期限将延长五年,无需进行下一阶段的中期业绩评定;评估结果为良好的工程技术机构,其运作期限将延长五年,须按时启动下一阶段的中期业绩评定;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的工程技术机构,其运作期限不再延长,其依托单位在考核结果公布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工程技术机构。

第三十五条 对于存在严重安全事件、严重失信行为,或涉及违法违纪,以及引发不良公共效应的工程技术机构,应停止其构建或运作,并且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工程技术中心的名称进行规范,确定为“生态环境部 XXX 项目 科技 研究所”,其英文表述为“Engineering Technology Institute of XXX,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建设期间,依托单位能够对外应用“生态环境部 XXX 工程技术中心(筹备中)”的暂时称谓,其英文称谓为“Engineering Technology Center of XXX,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under construction)”。 工程技术中心可按照批复文件和相关规定刻制印章。

第三十七条 对于办法公布前已获批准的工程技术中心,生态环境部需启动专项审查与评定工作,审查达标者将重新设定其有效期限,审查未达标者将予以取消资格。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从公布开始生效。过去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管理规章》(环发〔2015〕299 号)立刻失效。

附件:

1.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申请书

2.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验收申请书

3.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总结报告(编制提纲)

4.生态环境部工程技术中心标牌样式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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