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之中的第二个专题,其主题是“坚持司法为民,更好保障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该专题着重关注各项民生领域里的关键小事,及时对业主生活便利、老年人权益保障、人格权保护、“饭圈”文化治理、职场性骚扰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回应。
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呈现为,员工做出职场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具备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当作缘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此乃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一)基本案情
重庆某公司所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所规制的相关内容有,对他人名誉、人格以及隐私要予以尊重,职工人身安全严禁被危害,女职工也禁止被骚扰,若出现骚扰女职工的情况要予以辞退,还要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保留追究经济赔偿责任的权利,若是滋扰或者骚扰女职工的则予以开除,以上这些规章制度是重庆某公司在组织职工跟工会代表协商之后制定而成的,且已经向员工进行了公示 。黄某在担任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这个职位期间,常常于工作时间凭借职务之便,用不雅言语以及不良肢体行为针对女职工实施骚扰,致使多名女职工离职,经相关调查之后,重庆某公司依据黄某的行为、公司的制度还有劳动合同的约定,以黄某严重违反劳动合同以及规章制度作为理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重庆某公司支付黄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7480.55元。
(二)裁判结果
存在生效的裁判认为,按照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是禁止违背妇女意愿的,通过言语、文字、图像以及肢体行为等多种方式,来对妇女实施性骚扰行为的。企业应当防止并且制止利用自身职权、从属关系等,去实施针对女职工的性骚扰行为。在本案当中,重庆一家公司已经组织职工代表、资方代表以及该家公司的工会,针对《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奖惩条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展开讨论,并且已经向员工进行公示了。黄某所做出的性骚扰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法律以及重庆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该公司依据此情况解除其劳动合同的相应行为是合法的。故而,对于黄某所提出的这个要求,也就是让重庆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是不会给予支持的。
(三)典型意义

职场性骚扰会损害劳动者权益以及人格尊严,用人单位有那种防止、制止职场性骚扰的法定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作出规定,违背他人意愿去对他人实施性骚扰这种情况,受害人有权利依照法律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等单位要采取合理措施,去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之类实施性骚扰该做呢 。在本案当中,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加以认定, 若劳动者凭借与女职工的上下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行为, 并且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 那么用人单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 而且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应赔付的赔偿金, 这对于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及营造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而言, 具备积极的规范引领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违背他人意愿,通过言语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违背他人意愿,通过文字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违背他人意愿,通过图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违背他人意愿,通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单位应采取恰当的预防措施,企业单位应采取相应受理投诉措施,学校等单位应采取适宜调查处置等措施,以此来防止利用职权以及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行为并将其制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