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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商户贴招聘信息被要求罚款,官方:不予处罚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09-2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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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8日,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天骄街一名商户发布视频,称其在自家店面玻璃上贴出一张A4纸大小的招聘信息,被相关职能部门罚款。图/网络视频截图

“我真的不明白为什么我在自己的店里张贴一张A4纸就会被罚款。”

9月18日,内蒙古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天骄街一商户发布视频,反映其在自家店面玻璃上张贴A4纸大小的招聘信息,被相关职能部门要求缴纳罚款。

9月19日,乌兰浩特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就此事发布通报称,因解释不充分,执法对象产生误解,执法人员已当面向其详细讲解了相关规定,并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对于商家来说,“不处罚”的结果是理想的。不过,公告并未明确不处罚的理由是其行为不违法,还是违法情节轻微,又或者是为了平息舆论。

换言之,其他商家仍不确定:在自家门店发布招聘信息能“不受处罚”吗?

从此前乌兰浩特市城管综合执法局的回应来看,答案似乎并不乐观。9月18日,综合执法局接受集木新闻采访时表示,商户张贴、悬挂宣传资料,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这是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

从这个角度看,虽然结果是“不予处罚”,但在执法机构看来,处罚依据充足,只是因为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严重等因素,执法部门才灵活处理,没有对商家进行实际处罚。

这样的回应,就等于否定了商家在自家店铺发布招聘信息的权利,以后别人再发布,他们恐怕就没那么幸运能避免受到处罚了。

此次事件公众提出的最大疑问,其实是:商家真的没有权利在自己的店铺里发布招聘信息吗?

这个问题并不新鲜,今年3月,湖南长沙县一商家因在自家店铺玻璃上张贴招聘启事,被罚款50元,引发媒体关注。不只是店铺,很多“外地人”出于对公平的简单理解,也认为在店铺窗户、门上张贴启事是“私事”。

法律条文确实存在争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或者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必须经城市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这是执法机关执法的依据。

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张贴、张贴宣传品”的范围,是“张贴”还是狭义地理解,是否需要加以限制?

在讨论这一问题时,经常被提及的一条法律,是2011年1月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第十条规定:“城市户外广告、牌匾、展板、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造型美观,并定期修缮、刷漆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城市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才需要审批,在自家店铺内张贴广告无须获得任何主管部门的批准。

如果我们不孤立地看待每一项法律,而是将所有的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性解读,那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也应该受到这一限制。在这种情况下,“悬挂、张贴宣传品”应该做狭义的理解,只有大型户外广告才需要审批,而在自家店铺内张贴则是商家的权利,但必须符合“内容健康、外观美观”的要求。

当然,究竟哪一种解释更符合立法初衷,还需要充分讨论和辩论才能达成共识。从每次类似事件发生后的民众反应来看,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商家是否有权在自家店铺发布信息。这一问题不仅有利于保障商家权益,也有助于维护执法机构的形象。

撰文:李书明(法律工作者)

编辑/迟道华

校对/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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