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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卫生健康系统公开招聘编外用工具体事项公告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03-12 作者:佚名 浏览量:

招募中! 招募中!

共2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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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卫生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健康产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平湖市卫生健康系统非职工就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卫[2020]136号)、《关于平湖市卫生健康系统非职工就业管理的实施细则补充通知》(平卫[2023]61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根据各医疗卫生单位业务发展和用人需求,现将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编外人员的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1、招聘计划

招聘编外人员2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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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招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品行良好,遵守法律法规,身体健康,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年龄:男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1983年3月25日以后出生); 女性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3月25日以后出生)。 引进平湖市卫生系统高层次紧缺人才的配偶,将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年龄适当放宽。

(三)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户籍、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条件。

(四)需要户籍的职位,以2024年3月25日户籍所在地为准。 截至2024年3月25日,户口仍在迁移期间的人员,不再受理其申请。

(五)与平湖市卫生系统所属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人员(不含临时工),须取得同意申请单位的证明。

三、招聘程序和方法

招聘工作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公告、报名、资格审查、考试、体检、考察、公示、招聘等程序进行。

(一)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2024年3月25日至26日,两天(上午8:30-11:00,下午1:30-16:00)。

2、报名地点:各医学界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各医疗卫生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办公室。

3、报名需提交的材料:报名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书、户口簿等招聘岗位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岗位对于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则有要求。 提供身份证、就业推荐表、就业协议、户口本等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岗位需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并如实填写《平湖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非- 员工申请表》一式两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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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招聘编外人员申请表》

4、资格审查:各医学界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各医疗卫生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经各招聘单位审核总结后,报平湖市卫生局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获取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 伪造、变造有关文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者恶意报名的,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考试

考试由各医学界(医疗卫生单位)自行组织。 考试可采取笔试加面试、笔试加技能操作、单独面试、单独技能操作等形式。具体考试方式由各医学界(医疗卫生单位)综合考虑确定。报名人数等实际情况,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原则上,应聘人数超过该职位招聘人数的6倍(或同一职位应聘人数超过12人)的,可采取笔试加面试、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技能操作。 笔试结束后,按照招聘计划从高到低计算应聘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或技能操作对象(其中3人以上的岗位拟定)按1:2确定是否录用)。 面试或技能操作结束后,按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技能操作成绩)各占50%计算综合成绩。 若应聘人数为该职位招聘人数的6倍或以下,且同一职位应聘人数在12人或以下,可直接进行面试或技能操作。

若采取笔试加面试、笔试加技能操作、单独面试、单独技能操作的方式,面试或技能操作的及格分数为60分。 面试或技能操作不合格者,不纳入体检或考察对象。

(三)体检及检查

面试结束后,按照招聘计划岗位数按综合成绩(直接面试的按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1。 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标准执行。 体检对象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 体检结束后,各医学界(医疗卫生单位)将进行检查。 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而确定不适合就业的,或未办理就业手续而放弃就业资格的,在合格人选中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递补。

(四)公示及聘任

各医社(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察结果确定拟录用人选,报市卫生局组织人事部。 拟聘用人员名单在中国平湖门户网站平湖市卫生局信息公开栏目公示。 。

()

公示期满后,未反映问题或者反映问题经核实不影响就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相关社会保险按规定办理。 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医疗卫生单位自行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则由派遣人员,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举报影响就业问题并查出实质性证据的,不予录用; 如果举报的问题目前难以核实,则暂停聘用,直至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

受聘人员收到聘用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办理报到手续。 逾期未报到者,自动放弃。 对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后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劳动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决定是否续订或终止。

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咨询热线:0573—85023587

监督电话:0573—89170869、8506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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