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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总则及适用范围与目的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5-09-15 作者:佚名 浏览量:

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

1995年11月27日铁道部发布铁计〔1995〕158号文件,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依据国家计委、国家环保局所发的《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参照铁路的具体状况,拟定本规则。

本细则对铁道部,铁路局,总公司,铁路分局,工程局,工厂的计划与环保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单位的环境保护计划监管具有约束力,其中铁路局涵盖广铁(集团)公司,铁路分局包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属的各铁路总公司。

第三条 铁路环保规划属于铁路整体规划的一部分,是各级铁路机构在特定时间段内需要达成的环境指标以及必须实施的治理行动的详细说明。制定铁路环境保护方案是为了确保环境保护能融入铁路运输生产建设之中,参与整体规划,发挥方案的引导和调控功能,加强环境监管,推动污染治理,促使环境保护与铁路运输生产建设同步发展。

第四条 编制和执行铁路环境保护方案,必须注重环保与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遵循经济与环境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完善的指导原则;要依据当地环境条件及标准;严格遵守国家及铁路部门的相关法规,紧密结合当前的经济、技术、产业政策;务必兼顾社会、经济与环境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 环境保护计划管理

第五条 结合铁路领域特性,铁路环境维护方案遵循集中规划、逐级负责的准则,由铁道部、铁路局及铁路分局三级负责实施。

第六条 铁路生态维护方案由各层级规划机关与环境保护监管部门联合拟定,由规划机关集中负责。

第七条 铁路环保方案需与所有环保规章及举措紧密配合,同时把各项环保规章及举措当作推行环保方案的关键途径。

第八条 计划部门在制定年度污染整治方案时,需与年度环保指标相吻合。要确保工程项目建设中环保"三同时"的资金到位,不能出现短缺情况。

第九条 铁路环境保护方案须充分发挥方案的引导和全局管理效能,方案的具体条款、目标设定以及撰写规范均由铁道部整体规划。

第三章 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

第十条 铁路环境保护的安排包含长期规划与短期安排,长期规划明确铁路环境保护的前进路径和总体目标,作为制定短期安排的参考。短期安排以长期规划为指引,并确保总体目标的达成。

铁道部负责制定全国性的环保规划方案,各铁路局和总公司参照该方案拟定本机构的环保方案;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提供的环保方案制定并发布自身的长远规划,各铁路局和总公司按照铁道部的规划制定并下达本机构的长期计划,同时将计划报送铁道部。

年度环保安排依照铁道部整体安排,由各铁路局及总公司提出计划设想;铁道部依据国家计委公布的年度环保安排(初稿)和铁路长远规划,拟定全国环保安排,下达给部属各机构,各铁路局及总公司按照铁道部下达的安排,制定和发布本单位的环保安排,报送铁道部备案,同时传送给当地省(市)环保机构。

第十一条 各铁路局、总公司需为自身核心污染点规划长效治理方案,要依照铁道部关于污染控制的指标标准,在年度安排里统筹部署,逐步推进落实。

第十二条 年度环境保护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项目)计划;

2.污染排放控制计划;

3.污染源考核计划;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计划;

5.其它。

第十三条 各铁路局、总公司的环境保护方案,需要涵盖铁道部环境保护方案中的核心内容与具体目标,同时允许根据各自实际状况,补充其他相关目标。

第十四条 计划中的污染治理项目涵盖多个方面,例如工业排放的气体治理、工业排放的液体治理、固体废弃物的处理以及噪音污染的防治,同时还包括以减少污染为首要目标,将废气、废水、废渣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项目;此外,还应包含以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源头为宗旨的技术革新计划。

第十五条 各单位需遵循"精简高效"的方针,创建环保(资源再生)样板项目。样板项目须在技术方案、操作规范、生态成效方面具备广泛的借鉴作用。对于在全路有推广价值的整治工程,可以向铁道部提议将其作为部级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对于需按规章由部方核准的整治方案及准备作为部级示范的工程,应准备可行性分析报告。该报告的撰写、呈递及核准,须依照部方相关准则开展。

第十七条 环境维护方案的制作务必严谨、仔细、合乎科学规范。五年环境维护方案需依照年度环境维护方案执行状况,遵循既定规范及时进行修正;年度环境维护方案通常不作变动,若确需改动方案,须陈述缘由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铁路分局、工程局和工厂的环境保护方案的设计,能够依照前述条款实施。

第四章 环境保护计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各级计划部门需负责环境保护计划的制定与发布,并负责监督环保资金的使用情况;各级环保主管部门要参与计划的制定,并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各单位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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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各级相关单位以及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需依据上级单位所布置的环境保护方案周密执行,相关数值指标应逐层划分并传达下去。

第二十一条 需按层级设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责任体系是推行环保方案运作的核心手段。该体系由各组织最高负责人同下属机构签署确认。体系核心条款涵盖:

1.环境保护工作的奋斗目标;

2.环境保护计划中的各主要指标;

3.实施环境保护计划管理所采取的措施;

4.落实责任书的有关考核奖惩要求。

第二十二条 需强化环境性能评估任务,环境性能评估任务以具体数值展现公司环境管理成效与程度,是健全环境管理规划的关键手段,铁路局将严格检查污染排放总量与环保设施维护的评估标准;各机构要融合环境责任承诺文件与环境性能评估任务,保证环境管理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应当逐步实施清洁制造,设立清洁制造、污染控制、治理、资源再生利用的样板工程。

第二十四条 各级相关管理部门需指派专门人员负责环保规划事务,要持续关注并核实环保规划的实施状况,要周期性地策划并实施针对环保规划从业者的培训活动,要严谨完成环保规划各项数据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级计划部门有责任确保各项资金到位;需要持续掌握正在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展状况,对于示范工程要亲赴现场进行细致考察。

第五章 环境保护计划检查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环境维护方案设有周期性审核机制。铁道主管机构每一年实施一次随机检验,各铁路管理机构每年执行一次自我审核及临时检验,各铁路下属机构、建设机构与生产单位需依据上级指示进行临时监督审核。

第二十七条 工作监督需依据岗位划分开展。任务执行单位须承担起环保经费到位情况的核实职责。

环保管理部门的审查范围涵盖计划内各项核心指标的达成情况、环境法规的实施状况、以及目标责任书的履行情况。审查的结论需告知相关下属机构,同时抄送至更高层级的计划与环保等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环境维护方案执行采用半年汇报机制。该汇报需载明年度环境管理方案里关于污染处理工作的实际进展程度。

第二十九条 各铁路局、总公司须在每年七月底以前,还有次年的二月底以前,把半年与全年的环境保护检查情况,呈报给铁道部。铁道部会在次年四月,公布整个铁路网的环保计划执行状况。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根据《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的条款,各级管理机构针对具备以下情形的个人或组织,会周期性开展考核,并授予荣誉及物质鼓励:

在改进铁路环保计划管理机制和相关措施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人;

2.在完成环境保护计划编制工作中取得突出经验的;

在完成环境保护计划相关考核目标与工作时,表现非常优异的,并且完全依照国家及铁路部门的相关要求来执行。

4.对于环境保护方案的实施进行教育引导,针对环保方案开展学术探索,致力于强化环保方案运作机制,均具备显著成效的

要秉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行事,勇于纠正违背《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的偏差,并且成效显著的。

第三十一条 凡出现前述各项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应根据具体情况,由主管单位对相关负责人或主要责任人,实施批评教育或相应惩处。

1.未完成环境保护计划编制工作的;

2.虚报、瞒报和迟报环境保护计划完成情况的;

3.未完成环境保护指标考核监测计划任务的;

若环境保护计划的执行情况缺乏周期性审查,那么该计划设定的目标与任务就无法达成。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铁道部计划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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