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人行道惊现“狗粪陷阱”,业主摔成十级伤残
2024年1月7日,位于四川江油的某个住宅小区,业主刘某如平日般外出,不料在人行道上不慎踏上一团未被清理的狗粪,随即失去平衡摔倒,造成左下肢严重损伤,被评为十级伤残。刘某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其清洁维护的职责,应当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因此,他决定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以及伤残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
然而,法院作出的裁决是——刘某需自行承担七成责任,而物业公司只需赔偿三成!
法院判决:业主“走路不看路”,物业“清洁不到位”
江油法院审理后认为:
1. 刘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事发前,已有老年人和儿童安全地穿越了该路段,这表明只要稍加留意,便能够轻松绕过狗粪。
刘某身为一名成年人,在行前未能对路面状况进行必要的观察,此行为构成“疏忽大意”,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
2. 物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监控画面显示,事发当天上午8点56分,物业已对路面进行了清扫;然而,从11点07分起,尽管有多位业主在此期间遛狗,却未见有人进行巡查和清理。
监控设备部分出现故障,这致使我们无法追踪到狗的主人,反映出物业管理在设施维护方面存在疏忽。

最终,法院判定刘某自担70%责任,物业赔偿30%损失。
物业30%赔得冤?还是业主70%太惨?
1. 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在哪?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八款规定,物业管理方应当对小区的公共区域实施适当的清洁工作,然而,并不需要确保“零风险”的发生。
在本案中,物业方面虽按计划进行了定期清扫,然而检查的周期却显得过于漫长,这构成了所谓的“服务上的不足”,因此需承担30%的责任。
2. 业主为何要负主责?
- 法院认为,成年人应对自身安全负责,“有伤≠有理”。
在众多类似案例中,往往由于业主自身的疏忽导致跌倒,他们中的大多数人都被判定需要承担主要责任。
3. 狗主人为何没责任?
由于监控设备出现故障,我们未能确定狗的主人身份,若非如此,该主人或许需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这场所谓的“狗粪纠纷”虽然显得有些荒诞,实则揭示了物业管理与业主自我约束的两大难题。法院的裁决警示我们——物业并非“保姆”,业主亦非“巨婴”,只有各尽其责,方能共同打造一个安宁和谐的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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