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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fety实验小学校外托管安全须知——景宁实验学校

来源:网络整理 时间:2024-04-20 作者:佚名 浏览量:

安全教育

校外护理安全须知

——景宁实验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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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托管已成为许多家庭照顾孩子的重要选择,但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确保孩子们的安全,现就校外寄宿学生的安全问题向家长发出如下温馨提示。

1、选择合法合规的校外托管机构

验证资质

核实校外护理人员的资质。 确保您选择的校外托管机构已在市场监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并拥有相应的许可证或资质证书,如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建筑安全鉴定等证书等

个人检查

进行现场检查,走访托养机构,了解其硬件设施、安全环境和管理情况,确保能为儿童提供安全的环境。

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 在选择托管人时,您应与托管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维护您的权利。

2、重视校外羁押安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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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您关注托管机构是否满足以下安全条件:

1. 安全接送。 实行严格的接送制度。 孩子上学、放学都有专人接送,确保孩子进出托养机构的安全。

2、日常管理。 防止儿童擅自外出或从事危险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演练。

3、食品安全。 提供餐饮服务的收容机构必须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建立食品采购和验收制度,提供营养均衡、健康卫生的食品,保证收容期间儿童的饮食卫生。

4、消防安全。 托管站点安全,设置在三楼或以下的低层建筑内。 楼梯走廊和安全出口畅通。 至少有两条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消防安全措施到位。 灭火器、应急灯、疏散标志等状况良好、有效。

5、应急处理能力。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一旦出现突发情况,能够迅速采取措施,及时联系家长和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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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家校之间的沟通和联系

家长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加强对子女的安全教育,告知子女在监护期间遵守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安全,同时教育子女基本安全知识和自救技能。 与学校保持密切联系,定期沟通孩子在护理机构的表现和生活情况,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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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监护设置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托管机构必须依法登记设立,取得营业执照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具备下列相应条件,并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方可开展业务活动:

(一)拥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人员,主要负责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业人员具有具有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二)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不自行做饭的除外)。

(三)必须依法向住房和建设部门报送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四)提供房产证明等材料,证明场地符合建筑面积要求,托管机构场地设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要求。

(五)自建房屋、住宅改作经营用途的,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规划功能变更,并取得建筑安全鉴定证书后,方可申请相关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活动。生意活动。

(六)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必须具备非营利法人条件,凭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依法登记设立,并取得捐赠法人的资格。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所在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管机构应当设置在安全区域,不得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同一建筑物内。 应确保与危险化学品保持法定安全距离。 严禁在地下室、仓库和工业建筑、污染区、危险区域设立保管机构。

(二)托管机构原则上设置在非住宅小区内。 确需设置在住宅区内的,不得设置在高层住宅内,并必须取得利害关系业主的一致同意。 托管机构应当主动向当地社区(居委会)报告。

(三)保管机构为人员密集场所,场所设置应严格按照《建筑消防设计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执行。

(四)经营场所应当位于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半地下室),经营场所应当配备抽水马桶。 场所应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 明火区域与住宿区域应用实心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 应配备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干粉灭火器、联网无线烟雾探测器等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 能够熟练操作。 原则上不宜安装防盗网。 需要安装时,每个房间必须设有防盗网上净宽、净高不小于1.0米的消防通道。 严禁在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充电。

(五)午休区域应独立设置,不得与在押学生以外的人员混杂。 应安装紫外线消毒灯。 确保一人一张床。 床的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 不得有双层床或地板铺位。 床与床之间应有适当的间隔。 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平方米。 该场所的防护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米。 必须使用防止儿童攀爬的结构。 当立杆用作栏杆时,杆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米。

(六)提供膳食服务的(不自己做饭的除外),应独立设置厨房,有给排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GB5749-2022)”。 厨房的地板、墙壁和天花板均采用光滑、不渗透且易于清洁的材料制成。 有抽油烟机抽气设备,门窗装有防蝇设施。 配备正常运行的餐具清洗消毒、清洗设施、冷藏冷冻和食品样品保存设施。 生食、熟食的工具和容器都有明显的标志,并有用于存放废物的有盖垃圾桶。

(七)场馆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就餐区、食品加工作业区等重点安全区域应当安装监控设备。 视频监控应保存30天以上,同时考虑保护学生隐私。 同时,托管机构站点还应配备与公安网络连接的一键报警系统。

第十二条 保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卫生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

(一)保证羁押环境和生活用品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当符合卫生和食品安全要求。

(三)餐食配制合理,营养符合国家学生营养标准。 菜谱每周制定一次,并在餐厅公示。 实行分餐制,不得生产、销售冷肉和肉类食品。 食物必须作为膳食进行加工。 煮熟的食物应在2小时内食用。 不得使用另一餐剩下的食物。 严禁提供未煮熟的食品。

(四)落实食品样品留样制度。 每餐抽取各类食品样品不少于125克,并用专用设备冷藏48小时以上,供检验。

(五)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预防等相关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并在显着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在2小时内向当地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校。

托管机构自行配制膳食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采购食品和原材料,保存采购台账记录,不得采购来历不明的食品和原材料。 ; 不自行配制膳食的,应当从有资质的餐饮机构获取食品和原料。 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采购餐饮服务。

第十三条 托管机构应当加强房屋安全管理。 托管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其使用房屋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对房屋使用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整改,不得擅自改造、损坏房屋主体结构;

(二)实施房屋室内装修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物业服务公司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组织设计、施工。 严禁影响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四条 托管机构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托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其消防安全负责人,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制定火、电、油、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组织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确保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安全疏散。

(四)组织消防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五)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托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加强员工管理。 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基本知识,身体健康,无吸毒史,无精神疾病、传染病及其他可能影响健康安全的疾病学生的。 入职前检查员工是否有犯罪记录。

(二)与被羁押学生的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双方。

(三)公示服务场所收费标准。 终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剩余期限的托管费用,并在托管协议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在托管协议中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羁押应当报告解除羁押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服务理由及保管费退还等

(四)对在押学生进行登记,并将学生名册和专门接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报送学生所在学校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五)安排专人负责接送在押学生,确保学生放学到达托管机构和放学返校的安全。 逾期照顾后,应保证学生由监护人或其指定人员接走; 对在押学生未被接走的,要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搜查。

(6)学生在托管期间应由相应工作人员进行托管。 收容机构应当根据收容学生的人数配备人员。 羁押学生人数不足25人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 每增加20名学生,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七)防止和避免托管服务过程中的暴力、欺凌等侵权行为,保护在押学生的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 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有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校。

(八)教育引导在押学生遵守公共秩序,防止学生在羁押机构经营场所及周边大声喧哗、扰民,并负责处理由此引发的邻里纠纷。

(九)《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托管机构必须将许可证、收费标准等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着位置,实行证件展示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鼓励托管机构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托管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十八条 托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托管学生的监护人可以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 鼓励社会力量对托管机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在职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托管机构,不得在托管机构兼职,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学生提供便利和业务便利托管机构。

第二十条 学生家长相互协助监护,且监护学生人数不足5人(含5人)的,受委托家长不得登记设立校外监护机构,但受委托家长应当与委托的学生监护人明确各自的权利。 、义务和责任,履行安全健康等管理职责,确保学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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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供稿: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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