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管理不达标,业主与管理人员协商未果,拒绝支付管理费用,结果被管理公司提起诉讼。法庭审理过程中指出:管理方提供的服务水准有所降低,收取的管理费用也应相应减少。
面对相似状况时,业主怎样才能成功维护自身权益?最近,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人民法院三塘法庭处理了若干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的争议案件。
基本案情
二零二一年十月,A物业管理公司被开发商指定负责B社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工作,于业主办理收房手续时,该公司分别与各位业主签署了物业服务协议文件。在A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服务的过程中,部分业主反映该公司未充分履行日常维护管理义务,具体表现为公共区域清洁工作延后、绿化养护中杀虫措施落实不力等问题现象。业主们和物业公司交涉没有效果,就停止支付后面的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于是把业主告到法庭去。
法庭审理后确认,业主自从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并成为物业服务享受者开始,就必须承担支付物业费用的责任。由于物业管理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工作失误,这些失误损害了业主享受物业服务的实际利益,经过全面审查案件相关情况,审酌决定业主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规定水准的十分之九向物业管理方支付拖欠的管理费用,同时要求物业管理方纠正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之处,二审法庭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后撤销了上诉请求,确认了原判决结果,目前各项判决均已正式生效。
法官说法

遇到小区管理方面的纠纷,仅仅停止支付管理费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效维护自身权益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首先,要尽快收集相关材料,积极与管理单位进行交涉。当发现公共区域卫生状况不佳、公共设施损坏且无人维修等情况时,应当向管理单位提出具体的改进意见,并且通过拍照、录像、文字沟通等手段留存依据,以免事后无法证明实际情况。其次,要充分运用业主团体的作用,促使社区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需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服务水准实施监察,并与物业方展开交流磋商。一旦物业服务出现重大或根本性违背合同条款,只要收集到确凿证据,就能够索求经济赔偿,在特殊情况下还可以召集业主大会,启动依法解雇物业公司的流程。
法官寄语:
“小”物业关乎“大”民生
近些年,涉及物业管理的矛盾案件在增多,住户拒绝支付管理费、管理服务水平不高,居民与管理方之间的摩擦越来越明显,物业管理冲突不再只是局部矛盾,而是影响到基层管理的核心议题。管理服务的效果如何,直接关联到每个住户的生活感受。如果物业管理存在不足、未能尽责,业主理应出面争取权益,不过必须注意维权途径要正确,依据法规才能有效阐明观点、妥善处理事务。对物业管理方来说,将公众福祉置于核心位置,勤恳细致地给予上乘服务才是根本准则,将社区管理得井然有序,让住户居住得安心、满意,凭借周到入微的照料获取住户的赞誉,这样收取管理费就理所当然、理直气壮。社区的美好生活需要住户与物业齐心协力,只有双方目标一致,才能让社区的每一处灯光都充满温馨,每一条道路都带来安全感,把它建设成一个充满生活气息和情感温度的理想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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