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张律师呀
我身为张律师,所处位置在武汉,于全国范围内开展办案工作,是一名具备温度、持有态度并且专业的律师。
是不是你也曾于深夜加班之际怀疑过自身权益?是否碰到过公司不签订合同、随意进行调岗、甚至于无故予以辞退?究竟是哪一部法律切实为你撑腰?今日我们就来深入剖析一下《劳动合同法》,瞧瞧它究竟更倾向于保护哪一方?适用的范围包含哪些?职场人士该怎样借助它来保护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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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更保护劳动者?还是平等保护?
答案清晰显现,是于平等保护的前提条件之下,朝着劳动者方向进行“倾斜”。我们将两部法律予以对比,便能够察觉其中所存在的微妙差别,:
《劳动法》第1条规定,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而调整劳动关系,……
关于《劳动合同法》第1条,其内容为,是为了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也是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还在于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方面……
你有没有察觉到,《劳动合同法》于着重突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情形之下,依旧特意指明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这说明什么?
它并非一味向着劳动者偏袒,而是在认可劳动关系里用人单位天然具备强势态势、劳动者相对处于弱势情形的前提条件下,赋予劳动者更多法律层面的支持。
这叫“有限度的让步”,是法律对现实不平等的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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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必须遵守《劳动合同法》?你可能没想到!
《劳动合同法》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以下4类用人单位:
1. 中国境内的企业(不管是国企、民企还是外企);
个体经济组织,诸如你家楼下雇佣了服务员的奶茶店,还有你家楼下雇佣了服务员的理发店;
3. 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是个重点,下面细说);
4. 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而原本的《劳动法》仅仅规定的是前面3类,其中并没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合同法》直接将保护范围予以扩大,更多的劳动者被纳入到保障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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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来了!“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什么?
这个词经听闻显得十分陌生,然而实际上它于各处皆是存在着的!按照国家所制定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意味着:
具有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特性,且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通俗来讲,举例如下:
· 私立学校、民办培训机构
· 民办医院、诊所
· 民办养老院、福利院
· 民办博物馆、美术馆
· 民办科研机构、职业中介……
一旦这些单位对你予以雇用,且与你构建起劳动关系之时,那就必定得跟你订立劳动合同,同样会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
张律师小结
1. 《劳动合同法》是你的“护身符”
于承认双方权利处于平等状态的前提条件之下,它为你给予了额外的法律方面的保障,在遇到纠纷这种情况的时候,它是你最为强大的底气 。
2. 无论单位性质,打工就要签合同
不论你是于公司从事工作,抑或是在民办学校任职,又或是在私立医院就职,乃至是在国家机关担当编外人员——只要付出了劳动,那就必定要签订合同,还要缴纳社保,并且受到保护!
3. 学会用法律,而不是忍气吞声
下次再度碰到不签订合同,不购买社保,违法进行辞退这般状况时,别迟疑,拿出《劳动合同法》,理直气壮去维护自身权益!